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1994]97号 1994-11-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区(分)局”修改为“区(地区)税务局”。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第4项”区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区(分)局“。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将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场所、场地以及房屋、设备、机器、机械、车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转包、转租)给公民个人(含引厂进店、联购联销、信息员直销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向出包(租)方缴纳一定数量费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其承包,承租收入均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企业条件的,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具体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承包承租者生产经营收入额按照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暂比照同行业集体企业利润率,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其征收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明年待市局调查研究后,全市再统一明确征收办法。 三、对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按下列情况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89号文执行。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并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及有关规定征税。 3.对不建帐或虽然建立帐簿,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不同行业,按本文核定的征收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由出租(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征收率表附后) 4.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自行核定。 附件:“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收率表”。 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