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上缴两金报告的复函 厦国税所[1995]28号 1995-11-03 烟草专卖局: 你局厦烟专字(95)014号关于申请减免上缴“两金”告文收悉,现就你局有关“两金”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012号文《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局取得罚没收30%,由财政返还部分属于预算外入,须全额计算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基金,我局无权审批,若你局目前缴交有困难,可申分期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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