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50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纳税事项的请示报告》(菏地税一字[1998]第4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利用建筑物迁移技术,对你区单县医药公司营业楼等工程进行迁移,并负责具体施工收取迁移工程费用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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