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3]114号 2003-0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3]7号),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就对全省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税收工作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医疗卫生行政机构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镇)以下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其他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