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3]28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24
摘要: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经营店,可由总机构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申请统一申报分别缴纳增值税。

  会计主管 纳税人(盖章)

  注:此表每半年汇总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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