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5]4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12
摘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做好办税员培训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16号        2005-12-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做好办税员培训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