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111号 2006-06-1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经市局2006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为做好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工作,保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重要意义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摸清户籍底数,掌握纳税人税源状况,并对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税源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采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的方式,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编制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不实行国、地税联合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单独为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也可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申请办理换证。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录入税务登记和银行账号数据,并当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换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青岛市地税局电子申报系统,填写并发送税务登记表,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受理回执后,填写或打印税务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当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实行国、地税联合换证的纳税人,纳税服务中心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的资料后及时补录税务登记和银行账号数据。联合换证的有关规定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领发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地税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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