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退库及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8号 2006-06-16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县(市)中心支行、支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效率,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市(州)国家税务局。现将出口退税退库及免抵调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审批日期为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免)税业务,不再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及《出口退税审批表》由原加盖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变更为ⅹⅹ市(州)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对于省国家税务局原直管企业2006年6月30日前受理的退税未尽事宜,仍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审批表》仍加盖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省国家税务局不再进行退(免)税审批和办理退库事宜。 二、涉及免抵调库业务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送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此审批表开具“免抵调库通知单” 送当地国库部门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三、涉及出口退税退库业务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及本单位负责人名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出口退税审批表》同时送交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如出口企业为市(州)本级的,在市(州)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如出口企业为县(市)级的,在县(市)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四、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将出口退税专用章及本单位负责人名章的印模预留各市(州)、县(市)国库。国库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退库过程中,要对相关印鉴进行核对,对核对有误的,不得予以办理退税。五、各级国家税务局、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定期核对审批和退库情况,保证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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