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49号 2006-09-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将书面申请、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资料的备案每年度进行一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之前。 二、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样式 见附件1,各局自印),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县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及时办理已征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三、由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各局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对纳税人所报送备案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纳税人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在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各区县局一次性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四、为掌握我市执行此项政策的有关情况,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前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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