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划分问题 税二[15]字[1987]45号 1987-08-01 钟山县税局反映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桂建施字[87]第8号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税率规定采取按纳税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来确定,与税法不符,如何执行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73号文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国家的税收法令规定,必须集中统一。凡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在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需要自治区作具体规定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下达,或者由财政税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其他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执行依据的规定,我们意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87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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