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7]1216号 2007-07-18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适用时限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开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且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2年以上(含2年)。 二、《通知》规定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投资额,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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