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42号 2007-08-0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现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决定》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要按照《决定》规定,对原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做好征纳时间的衔接、单位税额调整等工作,在各市尚未做出调整之前暂按《决定》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预征收,确保《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决定》时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