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厦社保[2003]70号 2003-12-18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2004年1月1日施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下称《规定》),现就实施《规定》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与管理的具体内容。按照市社保中心统一部署,在宣传栏张贴《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医保发票统一打印格式(附件一、二)的前台软件修改工作,根据统一规范的指标口径进行解释。 三、做好《规定》的软件模拟运行测试(附件三、四),保质保量完成测试工作。 四、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具体事项按厦劳社[2003]237号文和医疗费用结算的要求(附件五)执行。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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