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6-30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滞纳金自纳税期限结束之次日起计算。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纳税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落实供给侧改革及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制定《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已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关于制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政策依据。 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 1、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按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目前,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为规范管理,现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纳税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滞纳金随增值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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