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大地税函〔2009〕50号 2009-04-14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2008年度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对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02,900元。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8,580元。 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