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86号 2009-05-1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直属税务分局: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51号)有关规定,现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申请印制印有该公司名称的全省统一式样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印制印有该公司名称的全省统一式样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该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该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具体式样见附件,发票种类代码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该发票由该公司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该公司全省各地分支机构使用该发票,应在广州市统一打印后直接送交各地客户,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纳地点不变。 四、该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省内各地分支机构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提供其他关于发票使用情况的资料。 五、原由各地监制的该公司保险费发票在该发票启用后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销毁。 附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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