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0-1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西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二、对按规定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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