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受国内外各类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在往期经营过程中因出现资金链断裂、税务不合规等原因出现欠税现象。许多企业在长期欠税状态下艰难维持经营,甚至出现逃避追缴欠税的不法现象。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我国刑法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行为表现,激活了这一沉睡已久的罪名,欠税企业恐将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文以解读《司法解释》该罪条款为切入点,结合案例分析欠税企业法与不法、罪与非罪的边界,以期为企业防范和应对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沉睡已久的逃避追缴欠税罪 对于欠税企业等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来清缴税款,并可以对欠税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惩处企业的欠税不法状态。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欠税罪”,因此企业等纳税人出现欠税的不法现象后并不会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但是,如果企业欠缴税款后尚存在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却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各种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将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可见,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入罪数额标准比较低,只需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入罪,且法定刑较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和五倍罚金。然而,由于刑法上述规定较为粗糙,且最高院从未出台过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具体犯罪行为表现的司法解释,税务、公安部门对于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难以明确界定,实践中此罪名的适用不多,相关案例匮乏。笔者以元典智库的司法案例库为检索工具,检索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显示一审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数量为33646件,而单纯检索逃避追缴欠税罪时显示一审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数量仅有40件。该罪沉睡已久的现象导致长期以来欠税企业往往难以感知到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 两高司法解释激活逃避追缴欠税罪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何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两高司法解释以正向列举及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罪状,明确了该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用司法解释这一供给手段激活了这一罪名的适用,为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这意味着处在欠税状态的企业在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都将会受到上述六类犯罪行为的检验和潜在指控,其所面临的潜在刑事责任风险非常严峻。 更为重要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以上述第六项兜底条款的方式授予司法机关判断和界定欠税企业的某一经济活动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的权力。在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同时发布的八个涉税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案例,涉案企业被司法认定的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就是“以其他手段转移隐匿财产”。 两高涉税典型刑事案例—— 北京某餐饮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宫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陈某为法定代表人,宫某为监事,后分别于2007年、2012年成立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陈某任负责人。2012年至2013年,某餐饮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开票方为沃尔玛等4家公司的假发票共计53张入账,在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并向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014年7月,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餐饮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调增2012年度、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共计369万余元,应补缴2012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92万余元,并缴纳滞纳金。被告人陈某、宫某在明知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对某餐饮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追缴税款的情况下,在第一分公司经营地址上成立宏某餐饮公司,在第二分公司经营地址上成立石某餐饮公司,另开立新账户供二公司经营使用,并将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注销,同时,某餐饮公司也不再申领发票,公司账户于冻结后不再使用。通过以上方式,逃避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至案发时,尚有82万余元税款无法追缴。案发后,某餐饮公司补缴了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某餐饮公司、陈某、宫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提起公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会计账簿混乱、记载不规范,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存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数额补缴税款。被告单位欠缴应纳税款,以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超过刑法规定的一万元标准,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宫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思考 在本案中,涉案企业欠税8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罚金85万元,被告人陈某、宫某分别被判处罚金85万元,总计刑事罚金255万元。涉案企业及负责人除了要承担82万元的税款以外,还要再承担三倍有余的罚金,可见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财产惩处极重。与此同时,两被告人还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的刑事处罚,涉案企业增添犯罪记录,该企业未来的经营必然会受到沉重的打击。 本案司法机关将涉案企业开立新的分公司使用新的账户持续经营的行为界定为“转移隐匿财产”的逃避追缴欠税犯罪行为,凸显本罪兜底条款的威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案例表明欠税企业构成本罪的,不仅仅限于转移隐匿欠税时点之前的财产,还包括欠税时点之后新流入的财产。这更印证了只要企业存在欠税状态,其之后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将面临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检验,刑事责任风险不可谓不严峻。 哪些企业会受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指控 哪些企业会受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指控?笔者认为,要通过行刑衔接的规则来一探究竟。 风险情形一:企业被税务机关公告欠税 面临刑事指控风险的逃避追缴欠税企业首先要处于欠税状态。判断企业是否处于欠税状态可从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执法活动来进行确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笔者提示,根据税务机关欠税公告的这一税收征管规则,企业如曾与当地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并收到征税文书的,应当实时密切关注是否被确认为欠税状态,并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是否被予以欠税公告。一旦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予以欠税公告,则将步入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潜在刑事指控风险门槛。 风险情形二:企业欠税后持续经营或处分大额资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规定,被公告欠税的企业如果陷入停业状态,终止经营活动,也不产生重大资产交易行为的情况下,面临到的潜在刑事指控风险往往较小。但如果欠税企业维持经营活动,在销售大量存货等产品的过程中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结算,甚至出现重大资产处置交易的,那么可能会陷入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不法状态,诱发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定性,升高刑事指控风险。 哪些欠税企业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即欠税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均要履行报告义务。由于实施细则规定的这一欠税金额较低,可以想见绝大多数欠税企业均需面临报告义务。 风险情形三: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逃避追缴欠税并予以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规定,对形成欠税的企业,依照上列规定,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时,发现企业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欠税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追缴欠税作出行政处罚的,将确认欠税企业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将直接被税务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其面临的刑事指控风险激增。 综上,企业判断自身潜在刑事指控风险的核心因素包括是否被公告欠税、是否在被公告欠税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以及是否被税务机关以涉嫌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进行税务检查乃至处罚。当企业面临这些风险情形时,应当要审慎防范和处置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应如何防范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防范进入欠税状态 企业若要防范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风险,首先要防范进入欠税状态。实践中,企业陷入欠税状态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形: 1、企业办理了纳税申报后,但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 2、企业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届满后未缴清税款; 3、税务机关经税务检查向企业做出应补税额文书,企业未在文书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也未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4、税务机关经核定向企业做出应纳税额文书,企业未在文书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也未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但难以在法定缴税期限内缴清税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来延长解缴税款的期限,并尽可能地在延期期限内清缴税款。相关规定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如果企业面临上述第3、4项情形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核定应纳税额或查补应缴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申请启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虽然目前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启动可以让企业暂缓进入欠税状态,但在实践中对于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的企业,税务机关通常会秉持尊重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的复核结果、司法裁判结果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企业审慎进行欠税认定。 积极履行资产交易的报告义务 欠税企业需要继续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往往容易忽略对税务机关的报告义务。笔者建议,欠税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和履行资产处置交易的报告义务,对企业欠税后发生的资产处置交易和日常经营活动定期全面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出现不履行报告义务的不法状态。 针对逃避追缴欠税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欠税企业在持续经营或发生重大资产处置交易的过程中,被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甚至认定企业的交易活动构成转移隐匿财产施加处罚,企业应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积极诉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充分发表交易合理性的抗辩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撤销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违法定性,阻却税收违法风险向刑事责任风险转移。 结语:两高司法解释填补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罪状空白,激活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活力,全国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税务司法部门联动查税,欠税企业将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我们建议相关企业要高度关注、审慎评估和分析欠税引发的一系列潜在风险,借助税务律师等专业力量协助妥善防范和处置税收违法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已被指控犯罪的欠税企业除应积极有效抗辩外,也应当尽可能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通过有效税务合规整改等方式,争取司法机关的宽缓处理,避免对企业产生不可逆的财产和声誉损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