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租金如何确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5-13
摘要:  问:租赁合同租金如果确认收入,公司出租商铺,根据合同会预收部分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租赁合同租金如果确认收入,公司出租商铺,根据合同会预收部分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如果合同期间为三年,约定租金季度支付,在11月收取11、12、1月租金,是否在2010年仅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11及12月租金,2011年1月确认1月租金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以上文件,你所述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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