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不再扣除费用标准,只有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才需要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按发放当月税法规定标准扣除。
比如某企业2011年的年终奖在2011年12月30号发放,每人19000元。员工甲12月份取得工资4000元,员工乙2200元。则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员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19000/12=1583.33
19000*10%-105=1795
乙员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19000-(3500-2200)]/12=17700/12=1475
17700*3%=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