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461号 2007-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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