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8-0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凡经国税机关认定,取得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和报税盘(营改增专用设备)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和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置发票的限量、开票限额等发行授权信息,并对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为企业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 六、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开票系统。如企业税控盘或传输盘损坏,企业重新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后,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升级开票系统。 对于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开票系统。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由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5432。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向试点一般纳税人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给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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