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174号 2013-7-23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三)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到期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恢复按现有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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