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3]24号 2013-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2月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税屋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直接减免增值税 会计处理需注意 <刘剑>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中国会计报>
免征3万元小微企业增值税账务处理案例 <小陈税务>
直接减免增值税到底要不要对减免税款进行专门的会计核算?<李晓波>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