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4]1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9
摘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6元/吨征收资源税。我省未列入财税[2013]10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元/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4]17号        2014-05-09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6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2013]10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矿区)全部参照四等矿山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6元/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