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处罚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操作标准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 |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国税适用)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地税适用)1、未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①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在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②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 3、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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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丢失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且无法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5、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4、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 告的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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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但能补缴入库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少缴税款无法追缴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主动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及其他行政公文、证件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税务登记证后继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其他严重情形,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3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5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偷税 |
1、对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以及违法行为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①以账外设账、将收入存入个人名下等手段不计或少计收入的;②采用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等手段多列支出的;③以其他主观故意明显的手段实施偷税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
2、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以及违法行为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①以账外设账、将收入存入个人名下等手段不计或少计收入的;②采用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等手段多列支出的;③以其他主观故意明显的手段实施偷税的; 2、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
7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的罚款;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1000元为基数,加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2%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逾期改正的: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2%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8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9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0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1、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骗取的退税款的;③以及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①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的退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
11 |
抗税 |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3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不含)1.5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 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 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3、对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4、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5、对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非法印制发票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非法印制发票不满50份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以20000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③非法印制发票200份以上的,以30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非法印制发票不满50份的,以1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以25000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③非法印制发票200份以上的,以35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30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16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1、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满50份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2000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③发票200份以上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满50份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3000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③发票200份以上的,以6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2、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3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300元的罚款;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以500元为基数,加处每本5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5、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6、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7、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8、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5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1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9、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5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②逾期改正的,以1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17 |
跨规定的使用 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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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 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满100份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发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以3000元为基数,超过1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③发票500份以上的,以10000元为基数,超过5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满100份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发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1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③发票500份以上的,以15000元为基数,超过5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机打发票不足60份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定额发票不足300份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机打发票6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3000元为基数,超过6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定额发票300份以上的,以3000元为基数,超过3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③机打发票200份以上的,以10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机打发票不足60份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定额发票不足300份的,以3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机打发票6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6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定额发票300份以上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3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③机打发票200份以上的,以15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18 |
虚开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 |
对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虚开金额3倍的罚款;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虚开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6、 虚开金额在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虚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9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足50份的,以1万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以2万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00份以上,以5万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不足50份的,以1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5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以3万元为基数,超过5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00份以上,以6万元为基数,超过2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万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20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一年内第一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足100份的,以1万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发票在100份以上300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以2万元为基数,超过1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③发票在300份以上的,以5万元为基数,超过3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一年内第二次因违反本条款给予处罚的:①发票不足100份的,以15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②发票在100份以上300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以3万元为基数,超过1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③发票在300份以上的,以6万元为基数,超过30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以5万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违法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该条严重情节:①违法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②违法发票金额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发票金额在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发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
21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22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3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3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5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6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5份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0元的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上不满10份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5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00元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上的,以1万元为基数,超过1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27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28 |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
对拒绝协助检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9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或者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1、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不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0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税款、滞纳金能追缴入库,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税款、滞纳金不能追缴入库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31 |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 |
对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2、造成危害后果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32 |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
对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2、造成危害后果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33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