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6-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