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温馨提醒[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2
摘要:与一般企业一样申报,不需要选择填报A109000、A109010表,对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所得税,总机构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的“大厅综合管理岗”的预缴台账录入模块录入,带入主表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五、关于定率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申报表的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不能直接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

  (一)跨省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

  填报路径: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模块

  总机构年度申报时必须选择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A109010)。

  申报时需先填报A109000表5-10行,A109000表点击“确定”保存后再填报A109010表,保存A109010表后,数据带入A109000表12-15行,保存A109000表,数据带入主表。

  2、分支机构

  填报路径: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模块,需要先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省内跨地市、市内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

  1、按总机构25%分支机构75%分配税款方式预缴的企业

  (1)总机构

  与跨省汇总企业总机构年度申报操作一样,但是要注意因为我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参与汇算清缴,所以申报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A109010)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需要改为与“应纳所得税额”一致,“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要改为“0”。

  (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模块中,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志要选为“否”,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如果改为“否”后仍然有应申报信息,要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模块做零申报,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报纳税申报表”中的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一定要为0。

  2、按利润比例预缴的企业

  (1)总机构

  与一般企业一样申报,不需要选择填报A109000、A109010表,对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所得税,总机构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的“大厅综合管理岗”的预缴台账录入模块录入,带入主表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分支机构

  现阶段,按照规定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应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模块填报上年第4季度累计预缴申报的数据,注意的是主表中的第33行“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一定要为0。

  七、关于关联申报

  凡进行《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的企业都需申报《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发生非居民业务,也要申报;发生非居民业务,如实申报。请注意不要遗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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