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政策问答

来源:新疆经济报 作者:新疆经济报 人气: 时间:2015-05-18
摘要:  前言: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东与祖国内地相连,周边与八国接壤,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门户,也是国家 一带一路 战略中的路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为了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自治区党委...

  前言: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东与祖国内地相连,周边与八国接壤,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门户,也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路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为了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支持我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税收协定对维护“走出去”企业合法税收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经营税收确定性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们刊登了税收协定知识问答,希望更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主动学习并运用税收协定处理跨境投资涉税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税收权益,税务部门也会积极向“走出去”企业提供帮助,欢迎“走出去”企业与我们取得联系。

    1、税务总局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有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税收措施。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将做好两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

  在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税收服务。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培训班。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三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四是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五是开展面对面宣讲。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开设税收论坛。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三是尽力对外提供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2、作为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手段,税收协定是什么?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3、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⑴消除双重征税;⑵稳定税收待遇;⑶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⑷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⑸防止偷漏税;⑹实行无差别待遇;⑺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4、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人?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签订协定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不是居民的人不得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5、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6、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效力哪个更强?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7、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总体情况如何?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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