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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