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1-12
摘要: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防止重复抵扣税款和加强事后检查采取加盖“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63号      2004-11-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法[2004]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经进行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防止重复抵扣税款和加强事后检查采取加盖“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精神。

  但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只能是对已经抵扣税款事实的确认,而不能认为是对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