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5年第19号 2015-9-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按照“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提供资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57号公告”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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