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12个问题等你来补充!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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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4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问题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或实务操作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商品(或服务)指定为其他用途。
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问题5: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控制权转移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企业通常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二)客户已拥有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
(三)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或服务);
(四)企业已将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四)关于收入计量
问题6: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问题7: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详见《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条 到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问题8: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详见《意见稿》第五章
(六)关于相关信息列报
问题9: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列示的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是应收款项除外。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处理。
问题10: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相关变更;
(二)与本期确认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剩余履约义务等相关的信息;
(三)与为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发生成本相关的信息。
(七)关于准则实施
问题1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模型将在哪些方面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可能,请提供具体案例说明。
问题12:关于修订后收入准则的未来实施及新旧衔接,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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