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12个问题等你来补充!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4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四方面?哪12个问题急需你的意见和建议,来看看小编帮你梳理的内容吧。

    相关政策——财办会[2015]2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征求意见稿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等。
  
  征求意见的12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识别
  
  问题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的界定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设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付款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
  
  (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问题2: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合并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合同基于共同的商业目的并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
  
  (二)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
  
  (三)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二)关于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
  
  问题3: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识别单独履约义务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意见稿》第二章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开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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