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答汇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房地产业

1、我们单位2015年1月开了一张销售不动产发票,当时预售面积为700平方米,后经测绘面积为690平方米,现需开具冲红发票,再按690平方米开正确的票,单价不变,那我们是到地税局开票,还是到国税局开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活服务业

1、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2、支付国外佣金,原先按代购代销业务在地税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应该怎么操作?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扣缴增值税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增值税。

3、预售充值卡、会员卡,在销售时即开具发票,对于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即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因纳税人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未开具发票,在持卡人消费后再开具发票,且能分别核算的,按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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