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发票相关知识

来源:吉林国税 作者:吉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27
摘要:(二十一)关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一)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应按如下处理: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应如下处理: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应如下处理: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等情形,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作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情况: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销货部分退回、销货折让等情形,开票日期为当月日期,可申请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情况: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销货部分退回、销货折让等情形,开票日期为之前月份且至今尚未超过180天,可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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