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必须了解的发票相关知识

来源:吉林国税 作者:吉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27
摘要:(二十一)关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作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销货部分退回、销货折让等情形,开票日期为当月日期,可申请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销货部分退回、销货折让等情形,开票日期为之前月份,可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5年6月30日新系统覆盖一般纳税人以后,除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总局统一部署)之外一些个别涉及民生的纳税人(诸如吉林大药房、自来水、国家电网、吉视传媒、燃气公司、各大银行代开等此类纳税人)经营上存在多个窗口须同时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需求,为了减轻此类纳税人负担,同意其2015年7月1日以后暂时保留原有的非新系统方式开具普通发票,但须抓紧时间自行完成通过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改造,但至今此类纳税人大部分仍未完成改造,目前还在继续使用原有的非新系统方式开具普通发票。在此特别强调,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督促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新系统服务的服务单位,并与服务单位一同主动联系此类纳税人,确保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改造,自2016年8月1日起此类纳税人只能通过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除新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十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6年7月1日起此类纳税人只可通过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非新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十六)其他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新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文件要求: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除十四、十五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只可使用定额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的系统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系统对外开具。

(十八)地税发票过渡期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试点纳税人适用的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6月30日。过渡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省国税局研究确定,可适当延长过渡期,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对于学校及医院等大型生活服务业单位,其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在过渡期内(5月1日—6月30日)可继续使用。针对这类纳税人,各地要及时做好政策宣讲工作,要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好政策业务辅导工作,真正使纳税人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决杜绝出现各种负面舆情现象的发生。要使其了解营改增的改革意义、相关政策、发票管理及申报办法,通知其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对于税务机关已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等为保留票种,可在过渡期内(5月1日—6月30日)继续使用,过渡期后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以上票种。

(十九)关于税控收款机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过渡期内(5月1日—6月30日)可继续使用。但其应在过渡期内自主选择航天信息技术或百旺金赋技术来完成税控收款机与新系统的对接改造。完成对接改造后,可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发票,没有完成对接改造的,过渡期后将不能开具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督促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主动联系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确保有改造需求的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完成改造。过渡期后此类纳税人只能通过新系统或已完成改造的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允许其新系统以地市级为发行单位,其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如主动申请以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为发行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发行。

(二十一)关于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需提供的信息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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