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3
摘要:(二)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业务的,可以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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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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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注意:纳税人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需在国税申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第3、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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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视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第4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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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在营业税期间缴纳营业税业务,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业务的,可以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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