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2016年7月)

来源:毕马威 作者:毕马威 人气: 时间:2016-08-09
摘要:核心提示:海关重要政策更新(2016年7月)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商务部会同财务部、海关总署等发布关于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公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该目录共涉及24个重点发展领域,其中,10个领域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范畴,6个领域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范畴,8个领域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范畴。此外,目录还明确了各领域的定义范围、业务类型及应用领域。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的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公告自2016年7月14日起执行。

中国海关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

海关总署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该公告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公告自7月13日起施行。

沪津粤闽自贸试验区海关将实现改革“一体化”发展

海关总署于2016年7月8日在上海举办自贸试验区海关协作会。会上,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地自贸试验区海关承诺建立协作机制,以实现四地自贸试验区海关改革“一体化”发展。同时,海关总署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海关继续发挥基层首创性,并透露,下一步改革重点是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制度创新,提升自贸试验区海关改革的“试验”价值和整体改革效能。

英国退出欧盟对供应链的影响

根据2016年6月24日的全民公决结果,英国退出欧盟已成定局。虽然英国可能还需要大约两年时间与欧盟完成正式退出的谈判,但对供应链安排涉及欧盟、英国的企业,有必要充分利用目前的时机对货物贸易和供应链安排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对企业内部ERP系统中与关税成本、进出口申报和FTA原产国资格申报等有关的模块进行重新审阅和调整。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南京、黄埔等海关发布公告要求在汽车和电子产品专项行动中开展企业主动披露

南京海关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关于企业主动披露试点事宜的公告》(南京海关2016年第8号),黄埔海关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在汽车专项行动和电子产品专项行动中开展企业主动披露的公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进口汽车、零配件及生产企业和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主动披露工作。对于在海关发现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主动向海关稽查科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并随附相关材料的,经确认企业主动披露情况属实的,海关按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减免滞纳金。

北京、兰州等海关决定推动2016年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加贸及保税监管工作和海关稽查工作

北京海关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继续推动2016年引入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加贸及保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要求于2016年7月开展本年度申请参与中介协助保税监管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结合总体情况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名单,并于资格审定完成后全面开展本年度工作。兰州海关于2016年7月9日发布《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的公告》,决定吸引更多更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建立完善兰州海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今后,兰州海关将随机选取海关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有偿协助稽查工作,以进一步提升海关稽查工作效能。

福州海关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

福州海关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公告》(福州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须在规定的3个月保税仓储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平行进口汽车的进口或复运出境手续,不得延期。

南昌海关开展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

南昌海关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试点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公告》(赣口办陆路宇[2016]4号),公告决定免除省内外贸企业在海关系统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的吊装、移位和仓储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由外贸企业按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查验作业服务费。该公告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支付查验服务费用的外贸企业,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凭相关单据向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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