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案例分析 例:2016年5月30日,A公司将锻压设备一台按90万的价格出售给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B公司,同时,又与其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从2015年起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不含税价)。该设备账面原值110万元,至本月已计提折旧30万元。B公司支付对外借款利息5万元。 1、承租方 增值税: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A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承租方A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承租人A出售设备,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8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A支付的10万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A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A公司会计分录: (1)销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110 借:银行存款 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10 (2)回租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 100 (3)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2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2 (4)融资利息扣除 借:财务费用 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 注:帐面80,售价90,税法按80提折旧,会计按90提折旧,后通过冲递延收益减少折旧额,所以无差异。回租价100与售价90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税会无差异。 2、出租方 增值税:出租方B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10万,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本题是5万元、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税率为6%,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 所得税:出租人B要确认租金收入10万,并可扣除其支付的与售后回租相关借款利息。 B公司会计分录: (1)取得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90 贷:银行存款 90 (2)出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9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 (3)对外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 贷:银行存款 1 (4)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6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6 注:(100-90-5)/5/*6%=0.06,第一种开票方式(差额),发票含税金额20-90/5+0.06=2.06万。增值税收入是(100-本金90-对外支付利息5)/5年=1,会计和所得税收入是(100-90)/5=2。第二种开票方式(全额),发票含税金额20.06。 (5)结转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 贷:租赁收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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