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是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租赁; 售后回租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二、会计分录 (一)融资租赁 租赁开始日: 1、成本: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 银行存款 2、每期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二)售后回租 1、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 2、租入时: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租金) 3、确认本月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租赁期) 借:递延收益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4、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税目 1、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新旧变化: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36号文将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四、税率/征收率 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征收率3%;不动产融资租赁:11%,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2、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6%,征收率3%。 融资性售后回租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17%,改为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7%税率,征收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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