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行往来导致进项税额“多”转出,有招有内料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12-19
摘要:今天继续进行八股文体研究,因缘、争议、分析三板斧,大家看清楚就好的。 (1) 因缘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免税,这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注意,先记着免税这件事。 大家注意,之前营业税下,这块
今天继续进行“八股文”体研究,因缘、争议、分析三板斧,大家看清楚就好的。
 
(1) 因缘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免税,这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注意,先记着“免税”这件事。
 
大家注意,之前营业税下,这块基本上与税无边,最多套上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是现在这事变了,变成免税了,性质是收入是要做的,但是我们是免税,有“皇恩浩荡”之感。
 
难怪,你们可能各个行啊,处啊,是独立纳税人,所以基于这个规定也未尝不可的,这是站在独立纳税人的角度写的。
 
(2) 问题在哪儿
 
你说这个免税,不征税,反正结果是没有产生税款,但是涉及进项税额可不是这么回事了。因为我们的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涉及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进项税额时(分不清的进项)用这样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果当期分不清的进项,如水电,办公用品等,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共计1000万元,联行往来对应的免税收入是5000万元,应税收入是5000万元,没有其他的收入,则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1000*(5000/10000)=50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我们有发生的案例是没有将联行往来的收入并为免税收入中进行计算转出,有的同志说,分子与分母不是同变吗,有影响吗?那如果去掉,即0/5000,那不是一分都不需要转吗。
 
(3) 小编的分析
 
如果从转出的角度,从收入的定性,那是必须要转的,这一检查,可能是吓人啊。但是我们必须要区分适用对象,比如我们知道,大多银行是省内汇总计缴增值税,省内之间的这种联行往来,是内部之间的,并不是合并整体的免税收入汇集,一个人身上发生的,左口袋到右口袋的问题,所以,这些并不需要并入的。同时汇总纳税人是整体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并不是每个小伙伴自己计算转出作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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