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16
摘要: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2017-02-16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7)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8)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及《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房地产预售许可、开发计划等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一),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要求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除应报送本通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相关资料外,同时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三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已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总分支机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原税务登记中申报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不及时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网页和客户端申报,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质量,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预计3月15日后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网页和客户端申报不成功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办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

  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为主,税务机关培训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7年2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提供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处于升级中,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将于3月15日正式开放,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同时,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7年5月中旬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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