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职工福利、免税收入等的进项发票,其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企业用于上述项目发生的支出,取得专用发票后,是否应该进行认证?
在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一文件出台前,相关的财税文件确实没有对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的明确规定,能够查到的相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企业将不允许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后,该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解读》指出: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此文件一出,关于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有了明确答案:企业只取得了专用发票,需要先进行认证,然后进行转出。
北京国税局对于建筑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做了以下规定: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不需要或者不允许抵扣,还要进行认证并采取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属于画蛇添足?
答案肯定不是这样的,相关部门对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的规定,无论是从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企业自身管理需要,都有重大意义。
一:专用发票全部认证对于税务机关的意义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全部认证,可以实现对专用发票开具、抵扣或者转出全环节的全方面的监控,从而全面掌握涉专用发票企业的基本核算状况,避免企业出现账外经营的情况。
二:专用发票全部认证对于企业的意义 1、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全部认证,可以避免出现“滞留票”的情况。
企业出现“滞留票”,会被税务机关金税系统预警,被怀疑隐瞒经营状况。预警不可怕,但需要作说明,企业没必要自找麻烦。
2、企业取得的发票进行全部认证,可以在后期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出现损失。
譬如: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如果一开始是专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后期如果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用途,其认证后进项税额就可以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计算抵扣;
再譬如:建筑企业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材料采购,如果中途被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认证后进项税额就可以重新纳入抵扣。
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及时认证,过了认证期限,就丧失了调整抵扣的权利,得不偿失。
根据以上规定及分析,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无论什么情况,二话 不说,撸起袖子先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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