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部分月份国税征收的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7年1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16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二、2017年4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4月19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三、2017年7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7月17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四、2017年10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0月25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以上申报期限,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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