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保监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9号 2017-06-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转发给你们(此文件附件请自行至财政部税政司官网下载),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地税、保监部门要认真领会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试点政策推广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地税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保监部门要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并加强监管。地税、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明确办保、扣税流程和材料清单。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取得保单凭证(标注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其进行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 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优化完善承保业务流程,提升主动服务意识、探索创新服务手段。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全省推开后有足够的合格人员进行销售且提供优质服务。要抓好政策宣传,把政策的核心要义宣传到位,把保监会公布的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设计理念、功能定位和特点宣传到位。 四、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好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保监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过程中切实履行好明确说明义务,不得有夸大、隐瞒、与其他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等失信行为,不得将其作为促销手段或捆绑搭售其它商业保险产品,确保投保人知晓所购险种本身的性质、责任范围和赔付条件,有条件的可将其纳入销售可回溯制度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保监局 201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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