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三年前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产评估价500万,扣除购买价和税费计算应交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办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手续,分5年缴纳,每年缴纳20万元。在入股后的第三年,张三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400万元。因为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500万元)没有所得,因此张三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之前投资入股尚未履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继续履行呢?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虽然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后期的股权转让均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但不属于同一宗交易,并且不属于同一“财产”,虽然股权转让所得小于0,但不能抵减以前投资入股环节的所得。因此,对股权转让之前未履行完毕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应当在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履行完毕。 特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将两次“财产转让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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