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1993年   1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 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 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
》共20条。该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和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分为30%、40%、50%、60%。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具体内容为: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同时规定了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同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级别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定为正厅级。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其设置形式及其级别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该方案提出工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深化税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制改革、流转税制改革、其他税种改革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内容,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共16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免税项目。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有关税收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国家务总局负责人金鑫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搞好税制改革的信心。要坚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项税收条例,抓紧时间,分秒必争,务必在1994年1月1日前,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共20条。其中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同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要求、范围,开具,联次及用途,保管等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账的已征税款不得进人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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