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1993年   1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 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 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

  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该决定规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这一决定还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决定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鉴于有关税收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持有关税收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12月31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即日起中国在较大范围内调整进口关税税率,涉及2898个税号商品,占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全部税号的45.6%。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39.9%降至36.4%,降税幅度为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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