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
|
|
|
|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1995年4月19日 |
冀地税发[1995]38号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四、《标准》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四、《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 |
1995年6月1日 |
冀地税函〔1995〕85号 |
首段中 在国家新的规定或解释尚未下发前,各地暂按此掌握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没有列入的产品,望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
首段中 在国家新的规定或解释尚未下发前,各地暂按此掌握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没有列入的产品,望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
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30日 |
冀地税发〔1996〕41号 |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地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 |
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1996年6月28日 |
冀地税函〔1996〕117号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7年12月25日 |
冀地税发〔1997〕82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6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8年9月25日 |
冀地税函〔1998〕202号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
三、(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五、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7月10日 |
冀地税发〔2001〕67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8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1年8月21日 |
冀地税发〔2001〕85号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9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5月15日 |
冀地税发〔2003〕45号 |
第三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第三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第四条 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第四条 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
10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6月17日 |
冀地税发〔2004〕42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第十一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第十一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制。各级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
附件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1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9月29日 |
冀地税发〔2004〕67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局”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12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9月29日 |
冀地税函〔2004〕219号 |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各市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
1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3月2日 |
冀地税发〔2005〕11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第四条 各级地税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第四条 各级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国税、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1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6月20日 |
冀地税发〔2005〕41号 |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二、各级税务、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
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
二、(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 |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税务局。 |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
1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6年6月14日 |
冀地税发〔2006〕37号 |
全文及附件“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16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
2006年7月10日 |
冀地税发〔2006〕47号 |
首段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
首段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
第一条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烟叶种植县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
第二条第一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第二项“地税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第四项“产烟地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税务机关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后,要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得直接采取征税措施。”“产烟地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 |
第四条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内容 |
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
1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7月31日 |
冀地税函〔2006〕166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税局”“地税机关”“地税部门” |
修改为“税务局”“税务机关”“税务部门” |
18 |
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1月24日 |
冀地税函〔2006〕230号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19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7年9月20日 |
冀地税函〔2007〕209号印发,河北省政府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并发布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纳税期限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分别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
2008年6月23日 |
冀地税发〔2008〕36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二、(三)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及各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
21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008年12月23日 |
冀地税函〔2008〕245号 |
首段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费)种的缴纳期限。现将调整后地税机关征收的19个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明确如下: |
首段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现将下列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
22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 |
2009年2月20日 |
冀国税发〔2009〕31号 |
首段中 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附件1) |
首段中 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附件1) |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附件4),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 |
二、(一)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申请信息发放三方协议书。 |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税务机关同意后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附件2)交纳税人签章后留存,并据此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
三、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
末段 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末段 横向联网三方协议有关具体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 |
附件1《委托扣款协议书》 |
附件1《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中“甲方(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 |
修改为“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码” |
附件2《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 |
删除 |
附件4《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 |
删除 |
2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20日 |
冀地税发〔2009〕17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的内容 |
均修改为“税务机关” |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2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6月5日 |
冀地税发〔2009〕31号 |
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税局”“地税稽查部门”“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稽查部门”“税务局”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25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4日 |
冀地税函〔2010〕68号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 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地税三方签字确认。 |
七、对两税接收情况进行回头看 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两税票据的缴销情况,并确认已征两税税款全部缴入国库。检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情况,对财政部门移交的欠税,做到纳税人、财政、税务三方签字确认。 |
26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17日 |
冀国税函〔2010〕120号 |
首段中 经与省地税局研究确定,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首段中 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27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2010年6月30日 |
冀地税发〔2010〕29号 |
全文及附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28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2010年6月30日 |
冀地税发〔2010〕30号 |
全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局”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29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13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进行审定。 |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
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
附件3《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中“___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___税务局” |
附件4《税务事项通知书》 |
删除 |
30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10月18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审批。 |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审批。 |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比例、预征率。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比例、预征率。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3《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中“审批国税机关名称”“审批国税机关代码”“主管国税机关名称”“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的内容 |
修改为“审批税务机关名称”“审批税务机关代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
3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名称变更的公告 |
2013年6月4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原服务单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等有关事项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规定执行。 |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原服务单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2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1月3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33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公告 |
2014年4月17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首段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有关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使用CA证书通过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CA用户),可以自愿申请取消纸质申报资料。 |
首段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使用CA证书通过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CA用户),可以自愿申请取消纸质申报资料。 |
附件1《取消纸质申报资料纳税人承诺书》中“XXX 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XXX 税务局:” |
3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4年5月16日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并发布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 |
35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面粉加工 皮革鞣制(小皮)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7月1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附件2《公告解读》 |
删除 |
36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4年12月31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第7号修改并发布 |
第六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商河北省财政厅公布的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
第六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商河北省财政厅公布的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37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肠衣加工等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5年1月28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七、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七、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38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5年2月10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一、(三)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表》逐级报送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一、(三)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表》逐级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三、(一)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及注销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应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级国税机关备案,跨市经营的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
三、(一)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及注销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应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税务机关备案,跨市经营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 |
三、(二)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分支机构名单、上年度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清算等情况,以及《清算表》、调整或维持原预征率的建议及说明。 |
三、(二)总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上报总分支机构名单、上年度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清算等情况,以及《清算表》、调整或维持原预征率的建议及说明。 |
三、(三)跨市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检查、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应补征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
三、(三)跨市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税务局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检查、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检查、评估中发现问题应补征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
39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3月12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首段中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34号)安排,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
首段中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34号)安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
正文第二段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
正文第二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税务局、各县税务局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本公告在单位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
附件1《河北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第五列处罚主体“国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40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6年2月22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首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
首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
删除 |
第十三条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时,县(市、区)国、地税机关须事先进行沟通、协商,合作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
删除 |
第十四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入水平、利润水平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县(市、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协商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十四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4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 |
2016年3月30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首段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首段中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
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
删除 |
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由于各地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的设备条件限制,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时间另行通知。 |
删除 |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中“XX国家税务局 、XX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 XX税务局:” |
42 |
河北省地税局 水利厅 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6年7月1日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首段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首段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3月10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的标题“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
修改为“全省统一的中药饮片核定扣除标准” |
44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9月27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首段中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
首段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
除首段外全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
修改为“河北省税务局” |
二、(二)中 纳税人可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制企业,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二、(二)中 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制企业,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三、(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各级国税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
三、(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
四、(一) 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双色防伪无碳纸。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在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 |
四、(一) 发票联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在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 |
四、(二) 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纸。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 |
四、(二) 发票联使用隐色防伪纸。 |
四、(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使用防伪灯具照射发票联中间位置可显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
四、(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
五、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云办税厅”、拨打12366热线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
五、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的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 |
修改为“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 |
45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年11月27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首段中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
首段中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
46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2月27日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全文“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局”“税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附件5 地税环保税核定 年 号 |
附件5 税务环保税核定 年 号 |
47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2018年2月28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首段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首段中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稽查局发送公函(无同级稽查局的,向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发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收到公函的稽查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列明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日期、简要案情、偷税数额、处罚金额以及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等。 |
删除 |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26.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裁量阶次 2.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26.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裁量阶次 2.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